: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投标文件资料造假,应如何处理?
: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上报监管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如确定为资料造假,应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被取消后,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对于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其是否取得中标资格,招标人均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